2017年4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17號公告,決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五年。日本公司稅率均為47.1%。
2022年4月19日,應中國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2年第11號公告,決定自2022年4月2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對中國的傾銷可能再度發生,對中國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3年4月2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7年第17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又稱VDC-VC共聚樹脂、氯偏樹脂。
英文名稱:Vinylidene Chloride - Vinyl Chloride Copolymer Resin
化學分子式:- [-CH2CCl2-]m-[-CH2CHCl-]n
物化特性: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是以質量分數最大的單體偏二氯乙烯與第二單體氯乙烯為主要原材料,經共聚反應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無論是否添加穩定劑、潤滑劑等助劑。該產品通常呈顆粒或粉末狀,不溶于汽油、酒精、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機溶劑,可溶于四氫呋喃、環己酮、環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劑,與堿能夠發生皂化反應,具有良好的電絕緣性,對氧、水均具有良好的阻隔性。
主要用途: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可用于生產腸衣膜、保鮮膜、熱收縮膜、復合膜等單層或多層膜,以及保鮮袋、復合袋、吹塑瓶等產品。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45000。該稅則號項下除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7年第17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 株式會社吳羽 47.1%
(KUREHA CORPORATION)
2. 旭化成株式會社 47.1%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
3. 其他日本公司 47.1%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3年4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3年4月20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pdf
商務部
2023年4月19日